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36 号
当事人:刘验彬 住所: 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南北大街南段路西的检查中发现刘验彬涉嫌未经登记从事防水材料销售。遂于2023年7月5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成立了由吕海江、高杰组成的办案小组,采取询问当事人,提取有效证据等方式,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查,2023年5月30日至今,当事人在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个人投资5万元,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南北大街南段路西擅自从事防水材料销售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以140元/卷的价格购进固体防水卷材12卷,以200元/卷的价格销售固体防水卷材10卷,盈利600元;以50元/包的价格购进防水膏70包,以75元/包的价格销售防水膏40包,盈利1000元;以110元/桶的价格购进液体防水卷材15桶,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液体防水卷材10桶,盈利400元;以上盈利合计2000元。有流水账,从业人员2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现场情况; 3.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自述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防水材料销售的具体情况。 4.流水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防水材料销售的具体情况。 5.销货清单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的具体情况。 2023年9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城处告[2023] S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防水材料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防水材料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主观上有一定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违法后果,其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因此,应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