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38号 当事人: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纪明堂养生保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9月1日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纪明堂养生保健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在经营的POLOASUMA多肽胶原蛋白蚕丝面膜2盒,均无价格及其他可告知消费者产品信息的价格标签。9月1日对该店销售面膜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截止9月1日该店共购入7盒该面膜,进价50元/盒,以80元/盒价格售出5盒,店里剩余2盒。违法所得30元*5盒=150元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纪明堂养生保健店销售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化妆品(面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 该店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负责人身份 3、现场1份、询问笔录2份 ,证明调查认定该店行违法事实的存在。 4、照片4张,证明现场该店未明码标价事实。 5、进货票据1份和销售说明1份,证明该店的销售事实。 本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3〕N0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纪明堂养生保健店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化妆品(面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当事人的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化妆品(面膜)的行为,参照《2021年河南省裁量基准》11.1.3的规定,我局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 合计缴纳罚款壹仟捌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