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 43 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纤美美容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住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于2023年09月01日,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纤美美容服务店销售未明码标价经营化妆品,立案调查。 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纤美美容服务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 2023年9月1日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纤美美容服务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在经营的htrr韩蓉马齿苋保湿喷雾2盒,均无价格及其他可告知消费者产品信息的价格标签。9月1日对该店销售保湿喷雾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09月0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纤美美容服务店”经营者陈盼星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截止9月1日该店共购入4盒该保湿喷雾,进价30元/盒,以50元/盒价格售出2盒,店里剩余2盒。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2.经营者陈盼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原因; 5. 进货票据1份和销售说明1份,证明该店的销售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按印认可。 2023年9月21日,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城罚告〔2023〕W-21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2021年河南省裁量基准》11.1.3的规定,我局确定你店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处理意见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以下罚款: 1、处罚款壹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 合计缴纳罚款壹仟零肆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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