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35号 当事人:焦作市金九华饮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3年7月5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下发的两套《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⑴编号为GZJ23410000462130462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显示:2023年5月31日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新乡市凤泉区小城生活超市抽检当事人生产的杏仁露(植物蛋白饮品)(规格型号240ml/罐;生产日期:2023-01-01)。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⑵编号为GZJ23410000462130463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显示:2023年5月31日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新乡市凤泉区小城生活超市抽检当事人生产的中老年高钙奶(植物蛋白饮品)(规格型号250ml/盒;生产日期:2023-01-01)。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6日,本局以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3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编号为:GZJ23410000462130462、GZJ23410000462130463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其检验结果和复检权利,当事人现场签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仓库、留样室、化验室等场所,制作了《现场笔录》,在成品库不合格区发现涉案同批次杏仁露15件,中老年高钙奶10件,经请示领导批准,予以现场查封,并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2023年8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焦市监延强〔2023〕盐-1号),决定延长查封期限45天。 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1日批次杏仁露(植物蛋白饮品)共计生产116件(每件16罐);2023年1月1日批次中老年高钙奶(植物蛋白饮品)共计生产111件。2023年1月17日,当事人向***生活超市销售涉案杏仁露100件、中老年高钙奶100件,销售价格为每件15元。以上两种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405元(杏仁露116件+中老年高钙奶111件=227件×15元/件=3405元)。 2023年7月7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从经销商处召回涉案杏仁露63件,中老年高钙奶72件,其余产品因已售出且消费者未退货而无法召回,当事人未收到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投诉举报。2023年8月17日,当事人对召回的63件杏仁露、72件中老年高钙奶进行无公害销毁处理,本局和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 综合以上,扣除库存剩余25件、留样检测2件、召回135件,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975元。【杏仁露(116件-15件-1件-63件=37件×15元/件=555元)+中老年高钙奶(111件-10件-1件-72件=28件×15元/件=4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厂长***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第二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GZJ23410000462130462、GZJ23410000462130463),证明当事人生产的2023年1月1日批次杏仁露(植物蛋白饮品)和中老年高钙奶(植物蛋白饮品),经检验不合格; 第三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法定代表人***2份、主要负责人***1份、生产厂长***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焦市监强制【2023】盐-1号)、《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焦市监延强【2023】盐-1号),证明现场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和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植物蛋白饮料企业标准》《蛋白饮料生产工艺及关键质量控制点作业指导书》、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消毒记录、化验原始记录表、涉案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成品库出入台账、销货台账、发货单、收款截图等,证明该单位的生产、销售、自检等情况; 第五组:涉案食品原料配方、原料购进厂家资质、材料入库单等,证明当事生产所需原料购进情况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第六组:当事人发布的召回通知书、召回记录表、退款凭证等,证明当事人实施的召回措施及收到的召回产品数量; 第七组:当事人的整改报告、河南**计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SK-F2023-09709)、河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委2023-1864),证明当事人查找造成涉案批次产品出现不合格问题的原因、整改情况以及整改后其他批次产品合格; 第八组:召回产品销毁报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将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的事实。 2023年9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焦市监罚告〔2023〕盐-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始终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停产整改,主动实施召回措施,并对召回的135件涉案产品实施无公害化销毁,及时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焦作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三十条措施》等精神,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等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柒拾伍元(975元); 2、没收涉案产品2023年1月1日批次杏仁露(植物蛋白饮品)15件,2023年1月1日批次中老年高钙奶(植物蛋白饮品)10件; 3、罚款伍万元(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万零玖佰柒拾伍元整(509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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