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49 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保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保利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店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健康证》均在有效期内;2、现场抽取三个食品,负责人杨青富能够提供其中两个食品的索证索票手续,还有一个“尚丽佳”乳酸小口袋蛋糕,现场不能提供出供货商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焦市监城责改[2023]Y-005号,要求负责人杨青富于2023年6月30日前提供出“尚丽佳”乳酸小口袋蛋糕的供货商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2023年6月5日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保利超市下达的焦市监城责改(2023)Y-005号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未在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提供出有关 “尚丽佳”乳酸小口袋蛋糕的供货商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发现该店仍未在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提供出有关 “尚丽佳”乳酸小口袋蛋糕的供货商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经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在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提供出有关 “尚丽佳”乳酸小口袋蛋糕的供货商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实属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2.该店《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各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从事食品经营的现场情况;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制度从事食品经营的具体情况; 本局2023年9月8日向当事人杨青富送达了焦市监城罚告〔2023〕Y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2之规定,我局确定你店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贰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4100151051505 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予以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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