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58号
当事人:焦作高新区广源名烟名酒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0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焦作高新区广源名烟名酒城 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食品仍未能隔墙离地,抽查该店的饮料和白酒,现场未能提供出供货方的资质证照和购进票据,并做了现场记录和拍摄了照片。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尚不构成刑事违法行为)。 经查:2023年07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食品未能隔墙离地、经营场所卫生差、健康证已过失效期及未能提供出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供货方的索证索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警告。2023年0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食品仍未能隔墙离地,抽查该店的饮料和白酒,现场未能提供出供货方的资质证照和购进票据,并做了现场记录和拍摄了照片。 2023年0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刘彦华依法进行询问调查,调查中刘彦华承认:2023年07月04日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因为家中有事,疏忽了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导致没能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从事食品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店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经营者刘彦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店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调查,认定该店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五:首次现场检查笔录及《责令整改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与笔录均有提供人与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城罚告[2023] L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本局认为,焦作高新区广源名烟名酒城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之规定,构成《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该店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已构成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焦作高新区广源名烟名酒城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3.2:“逾期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处0.1万以上0.2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焦作高新区广源名烟名酒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1100元。 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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