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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罚决字〔2023〕60号
来源: 时间:2023-11-03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60号


  当事人:焦作高新区乔家干菜粮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釆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 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焦作高新区乔家干菜粮油店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任小多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立案调查。(本案未釆取行政强制措施,尚不构成刑事违法行为)。

  经查:2023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焦作高新区乔家干菜粮油店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任小多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3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立案调查。(本案未釆取行政强制措施,尚不构成刑事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首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责令整改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店初次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下达过责令改正;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从业人员过期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该店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依法调查,认定该店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该店取得资质情况。

  证据五:经营者李新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 者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与笔录均有提供人与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10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城罚告 [2023] L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本局认为,焦作高新区乔家干菜粮油店从业人员任小多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 任。”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该店从业人员任小多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工作己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焦作高新区乔家干菜粮油店从业人员任小多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及《河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1.7:“拒不改正, 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处5000元以上3. 6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责令焦作高新区乔家干菜粮油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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