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69号 当事人:焦作市慧云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3年7月4日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焦作市慧云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3200mm×950mm×75mm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由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 SY2023080780;内容显示在2023年7月4日对焦作市慧云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3200mm×950mm×75mm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金属面材厚度、芯材密度、粘结强度、耐火极限项目不符合GB/T23932-2009标准要求,依据《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经询问当事人称从抽检后没有再生产,抽检后剩余的夹芯板无偿提供给亲戚使用了。执法人员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的有关权利和义务,且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该公司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理杨永兴进行了询问,并对杨永兴的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3200mm×950mm×75mm,是该公司2023年6月10日生产加工的,共生产了17块,在2023年7月4日,抽检人员抽检后带走4块,剩余13块在2023年9月4号,由当事人免费提供给亲戚(当事人姨夫:廉新成,身份证号码:410821196810163012)使用,廉新成在焦作示范区丰收孙村北地种植有葡萄园,用于搭建简易房而使用。这批次不合格的夹芯板货值金额共3800元(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备注内容里显示有货值金额),无生产记录,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其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书证5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和产品使用人的身份; 3.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不合格;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该批次不合格的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现场已经没有了;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生产的具体情况; 6.廉新成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剩余的13块不合格的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由廉新成免费使用。 7.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 8.现场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廉新成使用当事人剩余的13块不合格的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焦作市慧云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岩棉绝热夹芯板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能够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认定其违法行为为一般。 2023年10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城罚告(2023)C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豫市监〔2021〕63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4.产品质量监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我局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应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焦作市慧云商贸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支行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