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57 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莞菀面包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阳庙镇和庄村西六街北1号的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莞菀面包房进行检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发现当事人未公示《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询问当事人称,由于疫情等原因,没有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我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Y-009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8月31日前改正。 经查,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焦市监城责改来(2023)Y-009号责令改正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经营者梅海燕在场,现场仍不能提供当事人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实属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3. 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4. 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2023年9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城罚告〔2023〕Y0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构成了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属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之规定,我局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4100151051505 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予以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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