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65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有利冷饮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9月15日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有利冷饮批发部检查,发现销售的手工饺子猪肉大葱(1千克)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责令在9月21日前整理库存货品,完善在售的食品相关索证索票资料。9月22日对该店检查发现手工饺子猪肉大葱和新金鹏黑芝麻汤圆均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9月2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案件事实)经营者李保利承认在售的手工饺子猪肉大葱(1千克)和新金鹏黑芝麻汤圆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该单位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负责人身份 3.现场2份(照片7张)、当场处罚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证明 认定该单位现场违法情况。 4、询问笔录2份,进货票据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原因。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按印认可。 本局于2023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城罚告〔2023〕N1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有利冷饮批发部采购的食品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根据当事人采购的食品不能提供出供货商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参照《2021年河南省裁量基准》7.3.2的规定,我局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处罚款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