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81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昼夜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经查:2023年9月18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苏家作乡苏家作村对当事人检查,现场抽取三个食品,从业人员毋艳华能够提供其中两个食品的索证索票手续,“哇哈哈”冰红茶现场不能提供出供货商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9月25日前整改。2023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提供“哇哈哈”冰红茶的供货商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 2. 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城罚告〔2023〕S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本案调查中,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其主观上有一定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违法后果,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7.3.2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一般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 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5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