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84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村品惠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经查: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为:许可证编号:JY14108910013020;经营者名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村品惠生活超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2410800MA44NJWY7Y;负责人:毋燕娜;住所: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经营场所: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发证机关: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18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1月21日已到期,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3年9月8日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业人员3人,面积100平方米,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9月18日前整改。2023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询问:当事人称近期家里有事,忘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 2. 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况。 本局于2023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城罚告〔2023〕S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