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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罚决字〔2024〕1号
来源: 时间:2024-01-19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焦作市万众享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11月6日,收到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科转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由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BE202301101303),报告内容为:2023年10月9日在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车站超市抽样8盒酥三刀,该批酥三刀是焦作市万众享食品厂2023年8月4日生产的,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报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2月15日调查终结。

  经查,焦作市万众享食品厂于2023年8月1日从焦作市五庆面业有限公司购进了250斤小麦粉;从焦作市宇浩粮油食品加工厂购进了185斤食用植物油;从安徽三禾芝麻有限公司购进了50斤白芝麻;从成武晓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100斤麦芽糖;从广西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购进了100斤白砂糖;从南通奥凯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购进了4斤脱氢乙酸纳;从桂林可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6斤碳酸氢钠。于2023年8月4日生产涉案“酥三刀”,在2023年8月13日销售给山东鼎泰食品批发部30箱,销售单价是39元/箱,共30箱。该批酥三刀(生产日期:2023-08-04)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该公司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案、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货值金额:30箱×39/箱=1170元;违法所得共计1170元。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定性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从事食品生产取得的资格资质情况。

  2.焦作市万众享食品厂安红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第三方抽检单位依法按程序进行抽样。

  4.《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存在。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6.焦作市万众享食品厂提供的产品生产记录,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过该抽检批次的酥三刀。

  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

  处以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1170元(伍万壹仟壹佰柒拾整)。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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