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4〕6 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19日我局依据抽样程序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正在销售的生产厂家为:河南神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商标为神州牌,规格为BVR 6平方毫米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抽检。2023年12月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3102507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项目不符合JB/T8734.2-2016、JB/T8734.1-2016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去往现场调查并向该店负责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现场责令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召回已经售出的该批次的神州牌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提供相关购进票据与凭证,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神州牌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销售出库单以及该电线的检验报告。经当事人与该电线厂家沟通,厂家对本次抽检报告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023 年12 月22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4月17日,一自称是河南神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来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推销产品,商定价格后,该五金电料门市部从自称是河南神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手中共购进2卷生产厂家为:河南神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商标为神州牌。规格为BVR 6平方毫米的神州牌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2卷,进货单价为每卷387元,规格为0.63#*19;每卷为100米;共计金额为774元,零售价格为450每卷,已全部销售完。该批次不合格神州牌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已经被销售,虽经当事人发召回公告予以召回,但当事人未建立销货记录,现已无法召回,该批次电线销售额为900元,利润为126元,不合格产品货值450x2==9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案情事实已调查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该电料门市部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 3、销售出库单一份,证明该批次电线的进货来源;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依法调查,认定该商户违法事实的存在; 5、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批次电线为不合格产品 ; 6、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时并不知道所销售的电线为不合格产品; 7、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的门店现场情况; 8、召回公告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在得知其销售的电线为不合格产品后,立即进行召回情况。 本局于2024年4月8日向当事人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4〕Y0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当事人在得知其销售的电线为不合格产品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进行召回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告知说明其进货来源。经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4.1.2的规定,“备注1.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告知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局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2、罚款9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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