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4〕9号 当事人: 焦作高新区万鑫商城保真日用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3月20日对焦作高新区万鑫商城保真日用品商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在经营的欧莱雅男士火山岩控油清痘洁面膏2支,均无价格及其他可告知消费者产品信息的价格标签。2024年3月20日对该店销售未明码标价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焦作高新区万鑫商城保真日用品商店于2023年7月13日在郑州万货城解放商行购进欧莱雅男士火山岩控油清痘洁面膏10支,进价43元/支,该店以48元/支价格进行销售,截止被查之日共售出8支,店里剩余2支,违法所得5元*8盒=40元。现场提取上述商品进货记录、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该店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及身份证明。 证据二: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明码标价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4、现场照片3张,进货票据1份和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店销售未明码标价化妆品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与笔录均有提供人与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4〕L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高新区万鑫商城保真日用品商店销售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化妆品(洁面膏)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4.3“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收违法所得,并处 3500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4.3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4.3的规定,决定责令焦作高新区万鑫商城保真日用品商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整; 2.罚款15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在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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