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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罚决字〔2024〕8号
来源: 时间:2024-04-30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4〕8号

  

   

  当事人:焦作新区祥云芝麻糖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2月18日,收到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转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由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STIBGFC24010756),(编号№:STIBGFC24010757)报告内容为:2024年1月15日在焦作新区祥云芝麻糖专业合作社分别抽样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生产的10袋芝麻糖,以及2024年1月13日生产的9袋芝麻糖。经抽样检验,2024年1月6日以及2024年1月13日生产的芝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报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3月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4月4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芝麻糖产品类型为糖果,配料为麦芽糖、芝麻、白砂糖。一、当事人生产抽样批次为2024年1月6日的“芝麻糖”1000袋,销售价2.7元/袋,该产品于2024年1月7日销售给范胖孩110袋、和学峰850袋,该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程序,共计召回895袋,该批次产品货值2700,获违法所得175.5元。二、当事人生产抽样批次为2024年1月13日的“芝麻糖”1000袋,销售价4.5元/袋,该产品分别销售给鲍加加730袋,李艳萍220袋,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程序,共计召回911袋,该批次产品货值4500,获违法所得175.5元,这两批次产品共计违法所得:351元。

  你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定性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专业合作社从事食品生产取得的资格资质情况。

  2.焦作新区祥云芝麻糖专业合作社和艳利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第三方抽检单位依法按程序进行抽样。

  4.《检验报告》,证明你专业合作社违法事实存在。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专业合作社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6.焦作新区祥云芝麻糖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产品生产记录,证明你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过该抽检批次的芝麻糖。

  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5,我局确定你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建议给予焦作新区祥云芝麻糖专业合作社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51元;

  2. 处以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0351(伍万零叁佰伍拾壹元)。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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