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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罚决字〔2024〕7号
来源: 时间:2024-04-25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4〕7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蟹八方小吃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蟹八方小吃服务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薛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申请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尚不构成刑事违法行为)。

  经查: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蟹八方小吃服务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薛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3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蟹八方小吃服务店经营者薛刚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经营者薛刚在经营期间未办理健康证明,由于该店经营面积较小,薛刚一个人,啥都干,如厨师、服务员、采购的食材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活动。该店经营者董贵保承认是因他自身的过错而造成的,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河南省小食品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者薛刚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原因;以上证据与笔录均有提供人与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4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城罚告[2024]L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本局认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蟹八方小吃服务店从业人员薛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之规定,属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该店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该店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规定,我局确定你店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蟹八方小吃服务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在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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