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4〕24号 当事人:河南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省局提供的线索,经市局领导批准,2023年3月21日,焦作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执法稽查支队联合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部分时间段生产的三款产品存在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具体情况为:1、自2023年2月1日至2月28日和2023年3月20日、21日投料生产的标注产品名称为“雪花培根”的产品包装袋配料表显示为:猪肉、鸭肉、鸡肉、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等,而对应的投料表显示为:鸭皮、鸡脖泥、鸡肉泥,产品货值4247500元。2、自2023年2月10日至2月26日和3月3日至3月21日投料生产的标注产品名称为“纯肉肠”的产品包装袋配料表显示为:精猪肉、水、天然猪肠衣、食用盐、白砂糖、谷氨酸钠及食品添加剂,而对应的投料记录显示为:膘碎、鸡脖泥、倒三七、鸡肉、鸭肉、一九、油泥,或者膘碎、自制肉泥、倒三七、鸡肉、鸭肉、一九、油泥,产品货值2629220元。3、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3月21日所投料生产的标注产品名称为“乌鸡风味肉扒”的产品包装袋配料表显示为:乌鸡肉、鸡肉、鸭肉、饮用水等,而投料记录显示为:鸡皮、鸭皮、鸡肉、自制肉泥、鸡腿肉、乌扒料,产品货值1591040元。此三款产品货值总计8467760元,原材料购进货值为8141707元,纳税为238452.12元,截止到现场检查均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河南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第二组:原料鸡脖泥、鸡架泥主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外调相关资料,证明该公司原料进货渠道正规合法; 第三组:该公司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原料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及检疫合格报告。证明该公司进货渠道正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第四组:《现场笔录》3份、《询问笔录》10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和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五组:涉案“雪花培根”的投料记录、出入库记录、销货清单及包装照片;涉案“纯肉肠”的投料记录、出入库记录、销货清单及包装照片;涉案“乌鸡风味肉扒”的投料记录、出入库记录、销货清单及包装照片。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生产数量、销售价格; 第六组:产品召回公告和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及召回的相关情况; 第七组:涉案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单价情况说明、计算清单、使用新包装袋的情况说明及包装定制合同、有关情况说明、计算清单、产品材料成本核算及原材料平均进货成本、2022年纳税明细、原材料入库单据及部分原料进货发票、委托审计合同及审计报告书。证明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原材料用量及购进价、涉案产品的生产时段等有关情况; 第八组:情况说明、举报信、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1号)。证明当事人的举报行为; 第九组:2023年全年工资收入明细、2023年度从公司取得收益情况说明。证明相关人员从公司取得收益情况。 河南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2日,我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4]301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相关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该公司具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主要体现在主动配合提供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举报其它公司的违法行为、及时终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等;又具有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主要体现在涉案货值大,违法时间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豫市监〔2023〕80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焦作市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目前国务院、国家总局、省政府、市政府、省局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最新要求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三统一这一原则,我局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该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拾捌万元整(38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收款人: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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