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4〕22号 当事人: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蓓霓芬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4月16日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蓓霓芬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东墙货架上正在销售的海梦科防晒霜2盒,均无价格及其他可告知消费者产品信息的价格标签。4月17日对该店销售防晒霜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截止4月16日该店共购入6盒该防晒霜,进价49元/盒,以74元/盒价格售出4盒,店里剩余2盒。违法所得25元*4盒=100元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蓓霓芬美容店销售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化妆品(防晒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 该店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负责人身份。 3、现场1份、询问笔录2份 ,证明调查认定该店行违法事实的存在。 4、照片4张,证明现场该店未明码标价事实。 5、进货票据1份和销售说明1份,证明该店的销售事实。 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城罚告〔2024 〕N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蓓霓芬美容店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化妆品(防晒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当事人的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化妆品(防晒霜)的行为,参照《2023年河南省裁量基准》3.4.3的规定,我局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
合计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四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