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4〕40号
当事人:焦作新区宁郭镇光禄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5月17日对焦作新区宁郭镇光禄副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销售的中国劲酒和思圆酸辣粉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责令在5月24前整理库存货品,完善在售的食品相关索证索票资料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5月27日该店正常经营,对该店检查发现标注为中国劲酒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5月27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经营者承认经营的中国劲酒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资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 4、《询问笔录》2份 ,证明认定该副食店违法事实的存在; 5、照片16张,证明现场检查时情况。 本局于2024年7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城罚告〔2024〕N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新区宁郭镇光禄副食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根据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参照《2023年河南省裁量基准》8.5.2的规定,我局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壹仟零贰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