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4〕50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福满家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5月6日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福满家食品店检查,发现该店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在2024年5月16日前整改。2024年5月20日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20日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业人员1人,面积9平方米,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5月16日前整改。2024年5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当事人仍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近期家里有事,忘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该店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 2. 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销售的具体情况。 本局于2024年7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4〕S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该店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五百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