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4〕64号
当事人:焦作新区宁郭镇大架村诚盛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5月30日对焦作新区宁郭镇大架村诚盛商店检查,发现该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涉及食品经营并且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在6月7日前整改。6月14日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已变更但仍未办理河南省小食品经营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焦作新区宁郭镇大架村诚盛商店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该店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二份和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认定经营者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一份、身份证一份,证明该店从事经营资质和负责人身份 。 2024年08月0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500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5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