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焦市监处罚〔2024〕68号 当事人: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6月17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KFGC20240074),显示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茶(图形商标、规格型号:400克(10小袋)/袋、生产日期:2024-01-01、质量等级:/),经国抽检验(检验报告:KFGC20240074)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食品。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复印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该公司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未提出异议,经报主管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7月5日立案。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产品620袋,已全部售完,无召回产品,销售单价为6.5元/袋,货值金额40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合法的食品经营主体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 3.整改报告,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4.生产及销售过程各种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5.公司生产车间及仓库内部照片,证明该公司生产情况 6.举报信、立案审批表,证明当事人的举报行为 2024年09月04日,本局向该公司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4〕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收到国抽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主动采取了召回不合格食品措施,主动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积极整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举报了武陟县百姓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平二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经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属实并已立案。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豫市监〔2023〕80 号)第十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适用通则》(豫市监〔2023〕80号)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不得重过轻罚,轻过重罚。(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改正违法行为和包容审慎监管、教育当事人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之精神,结合焦作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市执法单位柔性执法动员会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精神的通知中关于柔性执法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焦作市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平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主观、客观因素,本局依法决定对该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030元,并处罚款 10000元,共计处罚款1403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收款人: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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