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4〕52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波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经询问,当事人的从业人员于2023年5月1日到该店工作至今,未办理健康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 2. 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现场情况; 3.当事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张小苹的身份证1张,证明当事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张小苹的身份;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上岗工作的具体情况。 本局于2024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4〕Y0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上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四百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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