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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处罚〔2024〕80号
来源: 时间:2024-11-22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4〕80 号

   

  当事人: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4 年 9 月 13 日,接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108000020240913XXXXXXXX,政府在线转办工单:“举报人叶某某实名举报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举报该公司生产废水(双氧水和食用碱水混合物)直接排放到耕地,夏季臭气熏天。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座落在示范区阳庙镇小金路08号,该公司大量生产用水,冷却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出合理?”。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就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核查,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证照齐全,在该公司东侧仓库发现食品添加剂五桶(其中3桶未拆封,2桶已经使用,规格25KG/桶),桶体蓝色,形状方型,桶体一侧张贴双氧水去除剂字样,另一侧张贴顺兴捷达快递单(备注:液体过氧化氢酶食品级),未见详细食品标签标识,该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的国家标准,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立案调查。2024年10月09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焦市监强制〔2024〕4号。

  经查,2024年8月13日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网上在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购进过氧化氢酶五桶(规格25KG/桶,单价55元/公斤,总价6875元),由于该公司主要生产“姜太婆”牌油炸鸡爪,会在产品生产泡制环节添加过氧化氢酶(200公斤鸡爪加水200公斤添加过氧化氢酶0.15KG,),起到加速过氧化氢分解反应,提高漂白效率作用;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酶桶体仅张贴双氧水去除剂字样和顺兴捷达快递单未见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中4.12.1(标签应按4.1、4.4、4.5、4.6、4.7、4.9、的要求至少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第4章中4.2、4.3、4.8、4.10、4.11应按本标准要求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注明)的标准,该公司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止被查之日,该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泡制原料鸡爪100公斤1次,测试一下该产品效果,生产成本每公斤30元,销售价每公斤32元,销售给客户王亮97.5公斤,测试效果,临时记得流水账,后来的过氧化氢酶主要用于工具消毒,违法所得97.5公斤*32元=3120元。该批次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酶已经使用2桶,剩余3桶在仓库未拆封。涉案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酶货值68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涉案食品添加剂照片三张、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财务账册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三: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资质证照及产品检测报告,证明涉案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酶产品质量及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履职索证索票情况;

  证据四: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网上购买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酶聊天记录及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发货单证明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事实及涉案货值。

  证据五:《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10800002024091308930230,一份(三页)证明案件来源;以上证据与笔录均有提供人与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1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4〕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但其采购使用的涉案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酶货值6875元,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焦作市盛万佳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3桶(规格25KG/桶);

  2. 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

  3. 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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