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4〕89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小香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小香百货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朱某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经了解,朱某是经营者的老公公(丈夫的父亲),平时会在店里帮忙经营,检查时确实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由于当事人疏忽大意,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偶尔帮忙的人不需要办理健康证明,造成此种情况的出现。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任何关于购买、食用该店销售的食品导致的人体不适或人身伤害的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2.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出现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具体情况和进货渠道等问题。 4.当事人经营资质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的合法性。 5.整改报告一份,证明证明其积极进行整改。 6.朱福才有效健康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4年11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4〕4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小香百货店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八)项:“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其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书证4份。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小香百货店涉嫌从业人员朱福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00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