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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处罚〔2024〕88号
来源: 时间:2024-11-29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4〕88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马玉红食品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马玉红食品销售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焦市监责改(2024)19号,要求该店于2024年11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其仍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制作《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焦市监询通〔2024〕44号。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确定其违法事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批次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商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在焦作市马村区待办飞翔百货商行进的,由于当事人疏忽大意,法律意识淡薄,未重视进货查验这项工作。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任何因使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导致的人体不适或人身伤害的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
       2.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出现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具体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具体情况和进货渠道等问题。
  4.当事人经营资质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的合法性。
  5.索证索票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整改报告一份,证明证明其积极进行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4〕3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马玉红食品销售店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已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其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书证4份。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马玉红食品销售店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5.2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0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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