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4〕90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菲尝粥道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菲尝粥道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李某、李某、宋某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经了解,由于经营者宋某管理存在疏忽,没注意看健康证上的时间,导致健康证过期了几个月。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任何关于购买、食用该店销售的食品导致的人体不适或人身伤害的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2.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出现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具体情况和进货渠道等问题。 4.当事人经营资质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的合法性。 5.整改报告一份,证明证明其积极进行整改。 6.有效健康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4年11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4〕4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菲尝粥道餐饮店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八)项:“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其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书证4份。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菲尝粥道餐饮店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经我局综合考量,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400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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