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30 12:33:02 星期三
首页 >> 政务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 详细内容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解读
>>公示公告
>>预算决算
>>政策法规
>>行政处罚
>>依申请公开
>>权责清单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建议提案办理公示
>>规划信息栏目
>>府院联动
>>产品质量监管
>>回应关切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处罚〔2024〕85号
来源: 时间:2024-11-25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4〕85 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舒妍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9月6日我局收到焦作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焦烟移[2024]第0062号)及案卷材料,发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舒妍百货店(个体工商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暂未营业,经与经营者联系确认违法内容属实。

  经查,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舒妍百货店(个体工商户)2024年3月12日开始经营,办理有营业执照,2024年7月25日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但未取得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2024年9月4日焦作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里查获了未售出卷烟合计30个品种,59.4条,货值金额共计16806元。当事人从2024年7月25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到2024年9月4日被焦作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期间,合计售出各种卷烟34包,销售额664元。上述卷烟的违法经营总额17470元,违法所得664元。当事人是从一些个体烟酒店购进的,没有固定的供应商,没有建立进货台账,没有购进和销售这些卷烟的价格证明,记有一个卷烟销售流水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焦作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材料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暂未营业的事实。

  3.询问笔录、自述材料、销售清单各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4年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4〕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虽然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提供销售清单等相关手续,但是明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属于违法行为,仍然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卷烟销售,涉案卷烟数量及货值金额较大。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0.14.1的规定,本局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664元;

       2.罚款5241元;

       罚没款共计590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21 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 2020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焦作市丰收路169号 电话:0391-3587618
豫ICP备17020193号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88号 网站标识码:4108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