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5〕5 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元泽伊美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月2日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元泽伊美美容店进行检查, 发现该店东墙货架上正在销售的麦姿颜焕亮美 肌发光面膜2盒,均无价格及其他可告知消费者产品信息的价格标签, 要求立即改正并进行教育。2025年1月3日对该店销售面膜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月8日对该店进行检查回访, 发现该店销售的面膜仍未明码标价。 1月10日上午、 1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段桂珍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截止2025年1月8日该店共购入6盒该面膜, 进价65元/盒, 以90元/盒价格售出4盒, 店里剩余2盒。违法所得25元 *4盒=100元。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元泽伊美美容店销售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化妆品(面膜)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二份(照片7张),证明依法调查,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该商户违法事实的存在。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元 泽伊美美容店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4.负责人段桂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身份情况。 5.进货票据一份和销售说明一份,证明该店的销售事实; 2025年02月28日,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 (焦市监罚告〔202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元泽伊美美容店未明码标价经营的化妆品(面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 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的规定, 已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经营化妆品 (面膜)的行违法为。 根据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经营化妆品(面膜)的行为, 要求立即整改而未能改正的情形不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4〕45 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 13 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 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未能采取相关措施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且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 3.4.3 的规定,我局确定当事 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 合计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 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 41001510515050002765 )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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