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价罚〔2020〕02号 当事人:焦作市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16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开始对你院收费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存在违规收费行为,于2019年12月26日进行案件登记,2020年1月10日予以立案检查。经查,发现你院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高于政府定价收费 (一)收取输液费 违反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文件规定“使用除外内容中的输液器,服务价格在相应级别价格基础上减收1元”的规定。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你院部分科室使用特殊输液器但服务价格未在相应级别价格基础上减收1元的共16174支,合计多收16174元。 (二)收取门诊病人麻醉费 依据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门诊手术室麻醉收费标准”规定,门诊病人的麻醉费收费2018年应执行19元/次标准,实际按照住院病人“局部浸润麻醉”79元/次收费标准执行。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门诊患者手术麻醉费按79元/次共收1776人次,收费140304元,扣除19元/次的合理部分,多收106560元。 2019年医疗收费调价后,应执行22元/次标准,实际按照住院病人“局部浸润麻醉”95元/次收费标准执行。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门诊患者手术麻醉费按95元/次共收733人次,扣除22元/次的合理部分,多收53509元。 两年共计多收160069元。 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一)收取门诊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费 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康档案”属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你院对门诊患者收取“建立健康档案”费,收费标准为5元/人次。从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建立健康档案”合计收费24350元。 (二)收取门诊患者“健康咨询”费 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规定,“健康咨询”属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你院对门诊患者收取“健康咨询”费,收费标准为5元/人次。从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健康咨询”合计收费25335元。 以上共计多收价款22592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2018年、2019年局部浸润麻醉收费明细、健康咨询收费明细、建立健康档案收费明细、特殊输液器收费明细、病人住院费用汇总单、门诊收费明细、物价科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为证。 本机关于2020年5月7日对你院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院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你院于2020年5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门诊麻醉费规定标准过低,不能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2、健康咨询费和健康档案费虽然属于社区卫生保健项目,但未明确规定医院不能收,3、疫情期间医院承担了大量的公益性公共卫生服务,投入巨大,资金运转困难。 经我局机关领导研究决定,你院提出的关于门诊麻醉费标准过低、“建立健康档案”费和“健康咨询”费未明确医院不能收的理由不成立,不予认可。但考虑到疫情期间,你院投入疫情防控资金638万元,住院患者、门诊患者较同期减少,收入减少的客观实际情况,可酌情减少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7月14日对你院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你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患者退款多收价款。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你院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是对政策理解有误,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且能够及时改正,调整收费系统,停收超范围收费项目,态度积极,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你院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你院高于政府定价收费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该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76243元、并处0.5倍即88121.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264364.5元。 你院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九条第六项第1目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该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9685元、并处0.5倍即2484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74527.5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25928元,并处0.5倍罚款即112964元,罚没款共计338892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院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上缴国库。 账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 账号:1709021029049017519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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