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价罚〔 2020 〕03号 当事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16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0年1月 3日起进驻你院。1月7日我们及时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并按要求进一步调查取证。1月10日开始立案检查。 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你院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违反豫发改收费[2005]1379号文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医疗美容执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医疗美容科(室)开展的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作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之规定,儿科参照上述医疗美容科(室)特需服务项目“药物加压治疗”,超范围向患者按照1至30元/次的标准收取该费用,共计3381人次,合计收入66243元; 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超声PACKS医用诊断报告系统”应由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的规定,在一无收费公示,二未告知患者的情况下,强制服务并收取此项费用,共计9166人次,收款154244元。以上两项共计22048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院提供的 “出院患者费用清单”、门诊费用日清单”、“电子数据统计祥单”、“检查登记表”以及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和第(九)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2020年5月9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院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2019年9月29日对你院下达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在检查组指出存在超范围收取“药物加压治疗”和强制服务收取“超声PACKS医用诊断报告系统”二项费用的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你院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项违规收费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九条第六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院做出没收违法所得66243元,并处0.5倍即33121.5元罚款。罚没合计99364.5元。 第二项违规收费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九条第九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院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54244元,并处0.5倍即77122元罚款。罚没合计231366元。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20487元,并处0.5倍罚款即110243.5元,罚没款共计330730.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院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上缴国库。开户银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9021029049017519;账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