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价罚〔2020〕06号 当事人: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16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0年1月 3日起进驻你院,1月7日我们及时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并按要求进一步调查取证。1月10日开始立案检查。 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你院超标准和重复收费40946.27元。1、违反豫发改(2011)2377号文件规定“使用除外内容中的输液器,服务价格在相应级别价格基础上减收1元”之规定,在收取精密、避光输液器费用后,未按要求在相应注射服务价格上减收1元,共计收取精密、避光输液器2444根,应减收未减收2444元;2、违反焦发改价格[2018]502号文件规定,成人“静脉穿刺置管术”按儿童标准收取,成人每次应收11元,儿童每次应收12元,成人合计收取2484次,共多收2484元;3、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材料费一律不得收取”之规定:(1)、要求住院产妇在门诊交纳不允许收费的一次性产包243个,每个26.89元,共计收取6534.27元;(2)、要求住院顺产产妇在门诊交纳“椎管内麻醉”费用共54人/次,其中420元/次34人,483元/次20人,计收费2948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院提供的 “出院患者费用清单”、门诊费用日清单”、“电子数据统计祥单”、“检查登记表”以及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2020年5月9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院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2020年7月16日对你院下达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在检查组指出存在超标准收取“精密、避光输液器”、“成人“静脉穿刺置管术”和重复收取“一次性产包”、“椎管内麻醉”四项费用的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院没收违法所得40946.27元,并处一倍40946.27元罚款。合计81892.5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院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上缴国库。开户银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9021029049017519。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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