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价罚[2020]07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88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16)文件要求,我局于2019年12月 26日起进驻你院,当天我们及时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并按要求进一步调查取证。2020年1月10日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始立案检查。经查,你院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你院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和豫发改收费[2010]1562号文件规定,超标准收取母婴同室单人间床位费、血液透析(医保)费两项费用合计101037.09元。其中:1、豫发改收费[2010]1562号批复你院“单人间”标准为80元/床.日,根据豫计收费(2003)1642号第六条“母婴同室病房可在相应房间价格基础上增收5元/间.日”,你院母婴同室单人间床位费应该执行85元/床.日,但你院实收105元/床.日,合计超收84500元;2、血液透析(医保)应收259.87元/次(豫计收费[2001]1018号“血液透析”项目将“血液透析管路、血液透析器”列为除外内容,你院在此收费中仅对“血液透析器”单独收费,未收“血液透析管路”耗材费用,该耗材价格为28.87元/个,所以实际应该收费为231/次血液透析费加上28.87元/个血液透析管路特殊耗材价格之和),你院实收275元/次,合计超收16537.09元。 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你院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规定,对住院患者重复收取多层棉纱垫(价格分别为10.4元/个、18.2元/个不等)、木棉垫(价格分别为7.2元/个、10.4元/个不等)等材料费,两项费用合计104620.88元。 以上合计多收价款205657.9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2018年、2019年“第九八八医院病人费用清单”、“第九八八医院出库物资清单”、四项费用统计电子光盘并附四项费用分别第1页和最后1页纸质统计数据、你院改正上述四项费用标准后的费用清单及“改正说明”、“检查登记表”以及对你院授权委托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2020年5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院在5月14日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予以减轻处罚。一是你院在我局提出关于收取血液透析费、母婴同室单人间床位费以及部分科室收取木棉垫、多层棉纱垫费用存在的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二是你院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执行药品、耗材零加价时,并未享受市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仅2018年至2019年,药品收入较往年同比下降1700万元左右;三是你院肩负着焦作地区军地联动应急保障任务,不仅建设和逐步完善了执行突发非军事公共卫生重大事件的设备设施,还参与了诸如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投入了大量物力、人力和财力,累计1600余万元。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集体研究讨论,认为你院投入疫情防控资金较大,住院患者、门诊患者较同期减少以及在执行药品、耗材零加价时未能享受市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等实际情况,可酌情减少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对你院下达退款通知书,你院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超标准收费及重复收费存在对文件的理解错误及其他客观原因,并且在我局指出存在的问题后,你院能够立即改正,并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及要求进行收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你院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你院高于政府定价收费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六款“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院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037.09元并处0.5倍罚款即50518.54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51555.635元。 你院重复收费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六款“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院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620.88元并处0.5倍罚款即52310.4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56931.32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05657.97元,并处0.5倍罚款即102828.985元,罚没款共计308486.955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院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上缴国库。帐号:1709021029049017519 。开户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帐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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