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价罚[2020]08号 当事人:焦作市卫生医药学校附属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16)文件要求,我局于2019年12月 25日起进驻你院,通过查阅相关收费票据和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等方式,对你院进行调查。2020年1月10日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始立案检查。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你单位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焦发改价格(2014)47号、焦发改行一[2017]23号、焦发改价格(2018)502号文件规定,超标准收取部分内科病房床位费合计12450元。其中:单人间应收40元/床日和43元/床日,实收50元/床日和53元/床日,超收合计1990元;双人间应收26元/床日和29元/床日,实收30元/床日和33元/床日,超收合计7436元;三人间应收18元/床日和21元/床日,实收20元/床日和23元/床日,超收合计2690元;四人及以上间应收13元/床日和16元/床日,实收15元/床日和18元/床日,超收合计334元。以上共计多收价款124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河南理工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市六院)住院病人日费用清单”(附“证明”,证明河南理工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市六院)和焦作市卫生医药学校附属医院属于同一单位 )、“2018.1.1-2019.6.30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内一科、内二科住院床位统计量”、“检查登记表”以及对你院授权委托的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2020年5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院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2020年7月16 日对你院下达退款通知书,你院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存在的问题违价金额不大,价格违法行为较轻,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450元,并处1倍罚款12450元,罚没款共计249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金额24900元上缴国库。帐号:1709021029049017519 开户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帐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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