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价罚[2020]10号 当事人:焦作市中站区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16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起进驻你单位,通过查阅相关收费票据和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等方式,对你单位进行检查。2019年1月13日我们及时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并按要求进一步对你单位调查取证。2020年1月14日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1)1018号)规定,建立健康档案费属于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你院对住院患者1293人/次收取建立健康档案费 5元/人,共计6465元。 二、河南省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和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焦作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焦发改价格(2016)304号)规定,门诊手术麻醉应按照14元/人、15元/人进行收费,你院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30日对患者常晓晓等81人进行门诊手术麻醉时按照局部浸润麻醉60元/人、69元/人进行收费,共81人,共计多收4030元。 三、河南省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和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焦作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焦发改价格(2016)304号)规定,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用酶联免疫法检测应按照15元/人和14元/人的标准收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你院住院患者按照25元/人和23元/人的标准收取上述两项费用,共计收费1440人,共计多收14112元。 以上三项多收价款共计2460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住院患者费用汇总清单、情况统计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第(二)项 “超过规定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2020年5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7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超标准、超范围收费行为不是主观故意,经检查发现之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4607元,并处一倍罚款24607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4921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49214元上缴国库。帐号:1709021029049017519 开户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帐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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