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价罚[2020] 13号 当事人: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市监【2019】172)文件要求,检查组于2020年1月8日起进驻你单位,通过查阅相关收费票据和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发现你单位存在超标准收费问题。1月8日我们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 1月10日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 豫计收费[2001]1018号规定精神病科四人及以上病房床位费(编码110900102)执行标准为市级6元/床日,精神病、烧伤、传染病医院床位在此标准上加收30%,应收7.8元/床日,你院实际收取为10元/床日,超收2.2元/床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总占用床位数为11975床日,超收263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病人费用清单”、“病人费用明细汇总单”复印件,“精神病科实际总占用床日数统计表”、“检查登记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2020年5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辩意见主要是对新旧病房楼认定有看法;在空调降温、病房取暖期间可以收取空调降温费和病房取暖费3元/床日;提出免除或者降低处罚金额。经检查组核实和市价监局集体研究,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的在空调降温、病房取暖期间可以收取空调降温费和病房取暖费3元/床日的意见,认定你单位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非空调降温、病房取暖期间,豫计收费[2001]1018号规定精神病科四人及以上病房床位费(编码110900102)执行标准为市级6元/床日,精神病、烧伤、传染病医院床位在此标准上加收30%,应收7.8元/床日,你院实际收取为10元/床日,超收2.2元/床日,总占用床位数为3698床日,超收8135.60元。 2020年7月22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超标准收费行为不是主观故意,经检查发现之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35.60元,并处1倍罚款8135.6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627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8135.60元、罚款8135.60元,罚没款合计16271.20元上缴国库。帐号:1709021029049017519 开户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帐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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