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价罚[2020] 14号 当事人: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民主路分院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市监【2019】172)文件要求,检查组于2020年1月7日起进驻你单位,通过查阅相关收费票据和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发现你单位存在超标准收费问题。1月7日我们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 1月10日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 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规定双人间床位费(编码110900102)为14元/床日,实际收取16元/床日,超收2元/床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收取 1266床日,超收2532元; 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同时进行两种麻醉时,主要麻醉按全价收取,辅助麻醉按定价的30%收取”的规定,在同时进行神经阻滞麻醉(编码330100002)和局部浸润麻醉(编码33010001)时,辅助麻醉即局部浸润麻醉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的30%收取,即19.5元/次,实际收取金额84.5元/次,超收65元/次,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收取23次,超收1495元; 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B超常规检查项目内涵腹部(含肝、胆、胰、脾、双肾)”的规定,B超常规检查(编码220201002)时,检查肝、胆、胰、脾、双肾应为一个部位收费,实际按照2个部位收取,超收25元/人次,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收取55人次,超收1375元。
以上合计多收价款54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 门诊患者费用清单”复印件、“手术护理记录单”复印件、“手术安全核查表”复印件、电子数据统计祥单、“检查登记表”以及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第(四)项“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和第(八)项“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2020年5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0年7月16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超标准收费行为不是主观故意,经检查发现之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02元,并处1倍罚款5402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080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5402元、罚款5402元,罚没款合计10804元上缴国库。帐号:1709021029049017519 开户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帐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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