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价罚〔2020〕15 号 当事人:焦作市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社会统一代码: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16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起进驻你院,通过查阅相关收费票据、住院病人一日清单、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等方式,对你院2018年元月以来的收费情况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你院存在超范围收取杀菌型耦合剂费问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你院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之规定,以8.3元/支的收费标准,对非腔内检查、非介入性超声检查及体表无创伤患者计4510名病人,超范围使用杀菌型耦合剂共计 5700支,超范围收取杀菌型耦合剂费用共计 4731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住院病人一日清单,证明了你医院对病人超范围使用杀菌型耦合剂的事实; 2. 检查登记表及数据统计表,证明了你医院对病人超范围使用杀菌型耦合剂的数量及超范围收取费用的金额; 3. 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了你医院配合执法检查、是否认可自身价格行为的态度。 你院对以上事实及证据未提出异议,并对相关证据和笔录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 2019年12月31日检查组对案件来源进行了及时登记,并按要求进一步对该单位调查取证。2020年1月10日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第(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院超标准收费行为不是主观故意,经检查发现之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停止了该项不合理收费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着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5月7日对你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焦市监价罚告〔2020〕05号),依法告知你医院涉嫌违法的事实、拟对医院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7310元、并处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院于2020年5月9日向我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由于你院所列申辩理由与我局所调查之违法事实内容不相符合,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7310元、并处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94620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院应于15日内将罚没款94620元上缴国库: 账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 账号1709021029049017519。 如果你医院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