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30 12:33:02 星期三
首页 >> 政务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 详细内容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解读
>>公示公告
>>预算决算
>>政策法规
>>行政处罚
>>依申请公开
>>权责清单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建议提案办理公示
>>规划信息栏目
>>府院联动
>>产品质量监管
>>回应关切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罚决字〔2021〕1 号
来源: 时间:2021-01-18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1〕1 号

   

  当事人:河南巨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根据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本机关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焦作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焦工信〔2020〕66号),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待售车辆中有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主机厂)产二类底盘加装郑州佳美货厢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车厢厂)产车厢而成的整车,现场提供的票据显示已销售该类车辆,且由主机厂提供整车一致性证书和检验报告。据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以及对主机厂、车厢厂的调查询问,主机厂认证范围未覆盖车厢厂,车厢厂未取得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据对你单位及主机厂、车厢厂三方分别调查:主要销售方式是,你单位从主机厂购进二类底盘至,根据客户需求联系车厢厂按公告的车辆型号加工车厢,再由主机厂提供整车合格证和一致性证书;你单位自2020年成立以来至案发共销售此类车辆34辆,货值3281500元,无违法所得。

  根据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认定你单位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汽车34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27日对车厢厂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结果,证明车厢厂未取得汽车产品认证证书。

  2.车辆一致性证书,证明主机厂的认证范围未覆盖车厢厂。

  3.三方《上装制作质量保证基本协议》、主机厂说明、2020年10月27日对车厢厂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出库单明细证明及2020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和10月21日、11月24日、12月1日三次询问冯宾的笔录,证明主机厂出厂二类底盘经车厢厂加装车厢。

  4.2020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收集的销售发票和10月21日、11月24日、12月1日三次询问冯宾的笔录,证明你单位销售二类底盘上加装车厢厂产车厢的车辆。

  5. 车厢厂提供的出库单明细、你单位销售明细和对账明细表及11月24日、12月1日询问笔录证明所销售的二类底盘上加装车厢的车辆数量为34辆。

  6. 你单位提供的销售发票、销售明细和对账明细表及12月1日询问笔录证明所售上述34辆车价值金额3281500元。

  7. 主机厂提供的发票证明你单位销售的上述34辆车进价为3197052元。

  8.减轻处罚申请,证明扣除场地租赁费、工人工资等必要支出后你单位亏损无利润。

  9.12月22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获悉上述车辆造成事故影响,且案发前不知晓上述车辆未经认证。

  10.整改报告、跟踪检查记录证明你单位已改正上述行为。

  本机关2021年1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质罚告字〔202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焦市监质罚听告字〔202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查处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交待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遵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本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遵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罚款。”之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9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地址:解放区新华街与解放路交叉口西南角;收款人: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 2020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焦作市丰收路169号 电话:0391-3587618
豫ICP备17020193号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88号 网站标识码:4108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