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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处〔2020〕 1 号
来源: 时间:2020-02-17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2020〕 1 号

  关于焦作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焦作广播电视台;

  经营场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联系电话::

  经查,2018年5月23日,当事人在焦作公共频道上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有《焦作市天格地暖实木地板》、《CBD家居》、《凡高门窗》、《河南省东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蓝天硅藻泥》、《上品家汇装饰》广告6条。当事人2019年7月16日在焦作公共频道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焦作尖峰眼科医院》广告1条。

  另查,当事人2019年6月14日、6月18日、7月3日在焦作交通旅游广播上以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发布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焦作市妇幼保健院》宣传“海扶刀治疗宫肌瘤无创、恢复快,不影响生育”的广告1条。当事人2019年6月14日在焦作交通旅游广播上发布房地产广告,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恒大养生谷》广告中“约75~215平山水康阳美宅”的广告1条。

  又查, 2019年7月3日在焦作综合频道和2019年7月16日在焦作教育频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使用建筑涉及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没有在广告中注明,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亿祥亲亲里》、《东方今典》广告各1条。(以上广告具体明细见附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第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查清违法行为,及时停播了违法广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调查中尚未发现广告内容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2020年2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告字【2020】第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使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第一百三十九条裁量标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广告费用不足1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1000元;二、罚款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第一百四十条裁量标准:“……广告费用不足2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1000元;二、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即日起15日内到建行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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