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0〕11号 当事人: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 经营场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联系电话:: 2019年6月12日,根据第三方监测数据公司向我局提供焦作荣康骨伤医院发布涉嫌违法医疗广告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脑登录焦作荣康骨伤医院网站(www.jzrkgkyy.com)进行核查发现,焦作荣康骨伤医院网站(www.jzrkgkyy.com)发布含有“从2005年开始至今,马x春大夫运用研制的“糖尿病坏疽”、“脉管炎”特色泡洗加外敷的疗法,使无数糖尿病坏疽和脉管炎患者免除了截止的痛苦,治愈率达到95%。”等广告内容。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焦作荣康骨伤医院网站(www.jzrkgkyy.com)内容进行截图取证,后经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委托代理人马x春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在现场检查中,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加盖有焦作市金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章的《网络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为:0001130),该合同书上甲方为焦作荣康骨伤医院,乙方为焦作市金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合同内容有服务条款中网站信息服务中域名:www.jzrkgkyy.com,用户名:rkgkyy,密码:rkgkyyadmin,合作期限:有效期贰年,自2017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费用合计壹仟陆百元,付款方式现金等。 通过对焦作市金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对该公司提供给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的《网络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为:0001130)进行确认,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合同经办人景子良进行了询问。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焦作市解放区民政局进行调查取证查明,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系焦作荣康骨伤医院更名而来,焦作荣康骨伤医院于2019年1月23日名称变更为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2019年7月17日,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法定代表人余敏变更为马x春。 经查,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网站(www.jzrkgkyy.com)于2016年由焦作市金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帮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建立,2017年3月26日,经焦作市金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景子良同志具体负责将加盖有该公司印章的《网络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为:0001130)交付给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双方商定www.jzrkgkyy.com 域名为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所有和使用,用户名为rkgkyy,密码为rkgkyyadmin,焦作市金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提供网络空间和日常维护、后台数据上传等服务。虽然《网络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为:0001130)上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没有盖章,但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焦作市金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交纳网络服务费1600元,该款项焦作市金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收到,未开具正式票据。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网站(www.jzrkgkyy.com)含有“从2005年开始至今,马x春大夫运用研制的“糖尿病坏疽”、“脉管炎”特色泡洗加外敷的疗法,使无数糖尿病坏疽和脉管炎患者免除了截止的痛苦,治愈率达到95%。”等广告内容系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发布,该网站广告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0年7月22日,我局向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向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进行了告知,并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法定代表人马x春2020年7月24日,提出听证要求。2020年8月11日我局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意见: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法定代表人马x春在听证会中所提出意见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同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自有网站www.jzrkgkyy.com发布含有“从2005年开始至今,马x春大夫运用研制的“糖尿病坏疽”、“脉管炎”特色泡洗加外敷的疗法,使无数糖尿病坏疽和脉管炎患者免除了截止的痛苦,治愈率达到95%。”等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之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根据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和规定,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主动积极配合查清违法行为,2019年6月13日主动关闭自有网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调查中尚未发现广告内容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认定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轻。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上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焦作解放荣康骨伤医院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即日起15日内到建行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