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决罚〔2021〕005号 当事人:焦作市建研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案件来源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函(省市监检函【2021】18号),支队领导2021年6月16日批给我队处理。针对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防办组织对焦作市建研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钢筋混凝土门只检查了标识,但报告中下性能合格结论。”我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1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了相关检测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6月 25日予以立案。经查,该公司在检验检测时只是“通过观察的方法看门扇标识是否有,看门扇标识与门牌标识是否一致,未对照设计图纸检查。”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2003年1月1日实施)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实物和对照设计图纸检查。该公司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该公司自移址以来未开展相关的检测业务。 2.检测报告及原始检验记录,证明该公司仅存在通过观察的方法看门扇标识是否有,看门扇标识与门牌标识是否一致,未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3.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存在减少、遗漏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 4.焦作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现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证明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没有提出相关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因此自由裁量对此不适用。 综上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处罚款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收款人: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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