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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决罚〔2021〕008号
来源: 时间:2021-09-29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决罚〔2021〕008号

  当事人:博爱县大自然气体供应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案件来源是2021年6月16日支队领导批示焦作市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在用的氧气、二氧化碳等气瓶,为无证充装。2021年6月17日,对焦作市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6月18日,对焦作峻昊气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这两次检查证实焦作市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在用的氧气、二氧化碳等气瓶是焦作峻昊气体有限公司提供的,并经领导批准对焦作峻昊气体有限公司现场存放的相关气瓶进行了登记保存。

  经查,焦作峻昊气体有限公司现场存放的氧气、二氧化碳等气瓶是博爱县大自然气体供应站进行充装的,但未经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2021年8月6日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对博爱县大自然气体供应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与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共同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充装未备案气瓶。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第八条第四款第五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博爱县大自然气体供应站正常开展充装业务。

  2.询问笔录,证明该博爱县大自然气体供应站与焦作峻昊气体有限公司开展充装业务。

  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相关条款复印件,证明博爱县大自然气体供应站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范。

  4.供需合同。证明博爱县大自然气体供应站与焦作峻昊气体有限公司开展充装业务。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没有提出相关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博爱县大自然气体供应站此次违法行为是轻微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版)》第十二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裁量标准处罚依据:(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首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你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之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二款之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我局决定责令你气体供应站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收款人: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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