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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决罚〔2021〕010号
来源: 时间:2021-10-20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决罚〔2021〕010号

  
 

  当事人:倍科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案件来源为2021年4月6日,根据工作安排,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京东五星电器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摩登街分公司销售的ALtus型BU-AL101252PS洗衣机进行执法送检,检验报告于2021年5月31日送达,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予以立案。由于公司调取材料各部门配合需要时间,再加上有疫情,准备材料时间过长,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案件延期办理至2021年10月16日。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ALtus型BU-AL101252PS洗衣机经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27.3款器具的接地措施应符合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生产条码为19-100394-0801,此型号洗衣机涉及批次为15台,于2019年8月23日全部出库,现除送检的两台外已全部销售,对已销售的洗衣机该公司下达接地线返工作业指导书委托当地工人上门进行维护。该批产品销售单价是每台3499元,货值共计52485元,生产成本共计每台3363元,违法所得共计17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证明ALtus型BU-AL101252PS洗衣机不合格。

  2、调查笔录。证明ALtus型BU-AL101252PS洗衣机违法生产销售的数量、价格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情况。

  3、情况说明。证明ALtus型BU-AL101252PS洗衣机实际销售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没有提出相关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倍科电器有限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是为一般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版)》第八章第一节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二)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产品已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1.2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之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ALtus型BU-AL101252PS洗衣机;

  2、处罚款玖万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陆拾捌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收款人: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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