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1〕13号 当事人:武陟县尚优食品销售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9月3日,收到市局抽检科转来吉林省食品检验院《检验报告》(NO:SGC20210109)1份,该报告显示武陟县尚优食品销售商行经营的铁棍山药粉条(生产日期:2020-07-0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报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立案。该案于10月9日调查终结,并于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至2021年10月20日,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经查,武陟县尚优食品销售商行经营的“铁棍山药粉条”(生产厂家:禹州市奔健薯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唯顶汇,规格型号:500g/包,生产日期:2021-07-05)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200mg/kg,实测值23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商行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武陟县尚优食品销售商行于2021年7月14日从禹州市奔健薯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该批“铁棍山药粉条”(生产厂家:禹州市奔健薯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唯顶汇,规格型号:500g/包,生产日期:2021-07-05)3000包,购进价3.20元/包,截止2021年7月24日已全部销售,销售价:7.50元/包,该商行共召回该批次产品0包。货值金额:3000包×7.5元/包=22500.00元;违法所得:225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案件移送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合法的食品经营者; 第二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C2100000000223435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006985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网络)》(编号:GC21000000002234353)、《检验报告》(编号:SGC20210109),证明涉案“铁棍山药粉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 第三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和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四组:供货商销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照、该批铁棍山药粉条出厂检验报告、众平检测有限公司铁棍山药粉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SY2021-05-1159,签发日期:2021-06-08)复印件及网站销售记录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铁棍山药粉条”的货值金额及其违法所得; 第五组:产品召回公告和召回情况报告,证明当事人召回的相关情况。 武陟县尚优食品销售商行经营的“铁棍山药粉条”(生产厂家:禹州市奔健薯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唯顶汇,规格型号:500g/包,生产日期:2021-07-05)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定性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了召回不合格食品措施,减轻了危害后果,并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认定本案裁量阶次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给予武陟县尚优食品销售商行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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