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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处罚〔2021〕12号
来源: 时间:2021-10-26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1〕12号

   

  当事人:焦作千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据省市及本局关于做好“七·一”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要求,安排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待售车辆为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豪曼品牌的二类底盘汽车和加装河南双博伟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造车厢的整车,销售合同显示客户根据其需求订制相应型号车厢,并称销售模式为:购进二类底盘,将客户对需求型号车厢报河南双博伟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订做加装,汽车生产厂家出具整车车辆合格证和一致性证书。随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河南双博伟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成立以来,共销售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产二类底盘加装河南双博伟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产车厢车辆65辆,未经认证。货值58064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车辆一致性证书、最终阶段车辆CCC证书(据一致性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证明最终阶段生产者应是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2.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021年6月23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照片及其提供的销售合同和2021年7月15日询问笔录,证明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出厂二类底盘。3.2021年6月23日现场笔录、照片及2021年7月15日询问笔录、河南双博伟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双博车厢厂派工、结算单》,证明河南双博伟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加装车厢。4.2021年9月28日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证明河南双博伟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取得汽车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5. 车辆一致性证书、最终阶段车辆CCC证书、2021年9月8日对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经敕志永的询问,证明该公司未覆盖河南双博伟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6. 2021年6月23日现场笔录、照片及2021年7月15日、9月14日询问笔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证明当事人销售二类底盘上加装非原厂车厢的车辆。7. 销售合同、2021年7月15日、10月8日询问笔录及销售车辆登记表,证明当事人销售数量为65辆。8.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发票,证明已售车辆货值金额5806400元。9.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开票明细、当事人销售发票、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10.9月14日、10月8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此前无类似违法行为、未获悉已售车辆造成危害后果信息。11.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10月12日到当事人住所送达了《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质罚告字〔202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汽车65辆,货值58064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之规定。依《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章第一节关于《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裁量标准“(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 10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严重违法行为。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版)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严重,已按期改正违法行为,酌情考虑当事人及实际控制人张杰遭受今年“7.20”水灾和疫情影响,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一章第一节关于《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裁量标准“(三)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地址:解放区新华街与解放路交叉口西南角;收款人: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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