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1〕22号 当事人:河南理工大学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豫市监[2020]104号)文件和2020年12月17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省管院校交由焦作市市场监管局管辖检查处理的通知》要求,本机关于2021年8月6日进驻你单位,通过查阅相关收费票据和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发现你单位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学生食堂水电费的问题。2021年8月6日本机关及时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2021年8月11日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文件规定,高校餐厅用电用水执行居民价格。你单位违反规定,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学生餐厅用水,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应收3.2元/吨,实收4元/吨,超收72992.8元;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4.5元/吨,实收5.63元/吨,超收180731.07元,共计超收253723.87元;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学生餐厅用电,应收0.568元/度,实收0.66元/度,超收671844.07元。两项合计超收925567.94元。你单位认为他们是未将管理费用与水、电费分离造成的超额收费,我们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 上述违法事实有该单位提供的学生食堂用水、用电收费通知单,餐厅购水、购电汇总表、交费发票,你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2021年10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焦市监罚听[2021]01号),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1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焦市监责退[2021]2号),你单位于12月6日将多收价款925567.94元已全部退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单位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收费行为,经检查发现之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可从轻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处违法所得0.2倍185113.59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85113.59元上缴国库。账号:1709021029049017519 开户行:焦作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账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如果因机构改革原因,账户账号变更另行通知。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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