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1〕14号 当事人:河南省麦宝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周国官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9月7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GC21410000462130539)1份,该报告显示河南省麦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桃奶盖蛋糕(生产日期:2021-06-12)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报领导批准,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10月13日调查终结。 经查,河南省麦宝食品有限公司接客户订单后于2021年6月12日生产涉案 “白桃奶盖蛋糕”50kg,后因该客户取消订单,河南省麦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以每箱(2.5kg/箱)35元的价格销售至客户XX处。该批白桃奶盖蛋糕(生产日期:2021-06-12)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该单位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货值金额:20箱×35元/箱=700元;违法所得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 GC2141000046213053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62130539)、《检验报告》(编号:GC2141000046213 053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证》,证明涉案白桃奶盖蛋糕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 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领料表、配料表、出入库记录、检验记录、销售单等资料,证明涉案白桃奶盖蛋糕的货值金额及其违法所得; 2021年10月27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向本局陈述申辩称生产环节自查没有问题、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涉案食品是由于下游运输贮存不当造成微生物超标,并向本局提交了落款单位为“XX购物广场”的《不合格产品的情况说明》。我局为核实相关情况,于11月9日向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并于11月24日收到回复,回复称“XX购物广场”并未出具该《不合格产品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说述内容不属实。本局经复核,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认可。 你单位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的白桃奶盖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定性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综合本案案情,裁量阶次为“从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2、并处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0700元(伍万零柒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