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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处罚〔2021〕17号
来源: 时间:2021-12-13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1〕17号

   

  当事人:河南江妈妈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江振海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9月22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GC21410000443034825)1份,该报告显示河南江妈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自热广味香肠米饭”(生产日期:2021-08-02)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HBTS0001S-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报领导批准,本局于次日立案调查,并于11月19日调查终结。

  经查,河南江妈妈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生产涉案 “自热广味香肠米饭”200盒,以每盒3.9元的价格销售至郑州XX处。该批“自热广味香肠米饭”(生产日期:2021-08-02)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该单位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该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了复检申请,10月9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2021067),11月10日,我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编号:SY20210211920),复检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HBTS0001S-2018)要求。该单位共召回涉案“自热广味香肠米饭”61盒。货值金额:200盒×3.9元/盒=780元;违法所得:780元-61盒×3.9元/盒=54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 GC2141000044303482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4825)、《检验报告》(编号:GC21410000443034825)、,证明涉案自热广味香肠米饭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HBTS0001S-2018)、本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

      第三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2021067)、《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编号:SY20210211920),证明涉案食品经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原料出入库台账、成品出入库记录、销售单、召回通知、销毁记录及照片等资料,证明涉案自热广味香肠米饭的货值金额及其违法所得;

  第五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XX具有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权利。

   

  2021年11月30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生产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HBTS0001S-2018)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定性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综合本案案情,裁量阶次为“从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单位召回并销毁了部分涉案食品,客观上减轻了危害后果,结合案情综合考虑,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2.1元;

  2、并处罚款5157.9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700元(伍仟柒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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